《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对于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件、程序等,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把握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依据《条例》规定,受处分的党员(以下简称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是恢复党员权利的要件,具体而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强烈的悔改意愿,如向组织表达悔改的诚意、具体悔改打算等;二是客观上表现出积极的悔改行为,如通过较好业绩、突出表现证明自己知耻后勇、立行立改;三是悔改符合实际情况,没有虚假、伪装等成分,如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存在违纪行为,说明其毫无警醒、不知悔改,不具备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
二、恢复党员权利的基本程序。恢复受处分人的党员权利的具体程序,应当充分体现留党察看处分“留在党内、以观后效”的程序设置目的,兼顾受处分人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做好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及时进行考察、公示。一般情况下,受处分人应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党支部应结合受处分人日常表现,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如考察认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应当起草形成《关于拟恢复**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支部公示。同时,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也可以依职权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基层党组织讨论、审议。一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所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受处分人留党察看期间表现,讨论通过后形成《关于恢复**同志党员权利的决议》。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恢复党员权利的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通过。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处分人无正当理由应当参加讨论并申辩,由于其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在表决时应回避。需要说明的是,具有案情敏感、支部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等特殊情形,可不再召开支部会,可直接提交机关党委会议研究。二是召开基层党委会议审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等规定,基层党委应当审议党支部作出的恢复党员权利的决议。
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基层党委审议通过受处分人恢复党员权利后,应当及时层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有关党委(党组)在征求有关纪检机关意见并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党委(党组)名义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应当抄告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三、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漏错或新错的处理。第一,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漏错或新错。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存在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或者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应受党纪处分的漏错,上述情形均说明受处分人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精神,由有关纪检机关按程序进行初核、立案及审理等程序后,撤销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自行或建议党委(党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抄告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在留党察看期限即将期满时,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能否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笔者认为,需结合问题线索的可查性、具体性质及情节等综合判断。如问题线索较为单一、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可在按规定处置问题线索后,按期恢复受处分人的党员权利;如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反映的问题较为严重,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有关纪检机关与党委(党组)沟通后,可暂缓恢复受处分人的党员权利,并在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后,区分情况处理。
第二,开除党籍后是否需要再给予政务处分。留党察看期间,因漏错或新错开除受处分人的党籍,并非一律同时给予其政务处分。应根据漏错、新错的性质、情节,结合党纪政务处分“党纪轻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重处分”匹配原则个案把握。对新错而言,如性质严重,可给予政务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处分。对漏错来说,之前的政务撤职处分已相应降低了受处分人的职级,但如漏错在前错查处中被发现,会导致受处分人被降低更多层级的职级,即便漏错本身不必给予政务撤职及以上处分,但为体现过罚相当,仍可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可再次降低其职级甚至开除公职。(安徽省纪委监委 安徽省石台县纪委监委 许展 王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