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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罪的共犯还是介绍贿赂罪?

        时间:2021-12-13 08:2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典型案例

          王某,系甲县某局局长,与甲县人民法院院长罗某熟识。

          刘某,系甲县某私营企业老板,与王某熟识。

          2019年7月,刘某之妻弟马某因挪用公款被诉至甲县人民法院,并被决定逮捕。为了能使马某取保候审并获得较轻的判决,刘某请求王某帮忙,希望通过其给罗某送点钱,王某应允。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刘某取了5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茅台酒箱子里,在某酒店门口和王某见面后,请王某帮忙将箱子送给罗某。当时王某意识到箱子里装的可能是一些钱,他问刘某里面装的是什么,刘某说装了一些东西。王某看箱子封着就没打开看。王某当着刘某的面拨通了罗某的电话,联系好后就坐出租车到了罗某所住的小区,将箱子给了罗某,并说刘某之妻弟马某因挪用公款被诉至甲县人民法院,希望罗某给予照顾,这是刘某给其送的东西,罗某予以接受。分开后他在回去的路上给刘某打电话说箱子已经转交罗某,刘某表示感谢。刘某当时没有给他说为什么要送给罗某一个箱子,但他知道刘某因为妻弟马某挪用公款案找罗某帮忙,所以给罗某送一些东西。

          另查,甲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显示,关于马某挪用公款一案,审判长赵某称合议后经向领导汇报,领导建议从轻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六个月,其余合议庭成员表示同意。

          问题: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纪委监委 吴文斐 绘图

          观点一:王某只是帮助刘某送了一个箱子给罗某,并不确定箱子里放的就是钱,而且王某并没有谋取利益,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刘某为了其妻弟马某能够取保候审并获得较轻的判决而向法院院长罗某送钱,构成行贿罪。王某帮助刘某给罗某送钱,属于行贿罪的共犯。

          观点三:王某在行贿人刘某与受贿人罗某收之间实施了沟通、联系,代为联络,传递箱子,使得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构成介绍贿赂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介绍贿赂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共犯的主要区别在于:(1)从客观方面看,介绍贿赂人必须与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联系,从中沟通撮合,如果行为人只与行贿一方有联系,为行贿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行贿罪的共犯。(2)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等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那么行为人便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受贿的教唆犯。

          王某之所以构成介绍贿赂罪,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从行贿人、受贿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贿人刘某早就有行贿意图,受贿人罗某在明知刘某有求于自己的情况下收受刘某给予的50万元,而且罗某收受刘某50万元的行为也确实对马某挪用公款一案的最终判决产生了影响,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罗某是有受贿意图的。

          第二,从王某的主观方面来看,王某明知刘某为了能使马某取保候审并获得较轻的判决而请求自己帮忙罗某送点钱,而仍然答应了刘某的请求。王某代刘某送箱子之前,也意识到箱子里装的可能是一些钱,而仍然帮刘某送箱子,可以看出王某是希望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虽然王某主观上并没有谋利目的,但是介绍贿赂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第三,从客观方面看,刘某与罗某本来并不相识,而王某既与行贿人刘某熟识,又与受贿人罗某熟识,王某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起到了沟通联系代为传递钱物的作用,这是介绍贿赂罪比较典型的客观表现。

          综上所述,王某明知刘某有行贿意图,罗某有受贿意图,却仍然从中沟通联系、代为传递钱物,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敬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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