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冲在一线啃“硬骨头”,反受诬告;正值考察公示、换届选举,却被人无中生有、借机举报干扰组织视线……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安徽省纪委监委日前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持续释放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坚决态度和鲜明信号,并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理的5种情形。
《办法》规定,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核查,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分析甄别,认为有诬告陷害行为且有查处必要,需要启动核查程序的,应当按程序报请省辖市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实施。在核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收集诬告陷害行为不成立的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该省明确,经审理、审批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应当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诬告陷害人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置;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置;诬告陷害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了应予以从重处理的5种诬告陷害情形,即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其所在党组织、单位责令诬告陷害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并将调查处理结论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同时,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帮助被诬告陷害人卸下思想包袱,消除负面影响。(记者 陈多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