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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做好问责以案促改工作

        时间:2019-09-26 22:5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以案促改”。这一规定对于深化标本兼治,着力解决以问责代替整改等问题,切实发挥问责的治本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以案促改,做实问责“后半篇文章”,取得了积极成效。

          坚持“小题大做”,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在问责的同时,注重深入分析责任落实、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改进工作,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一是堵塞制度漏洞。针对问责工作中发现的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及时以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向主管部门开列“问题清单”,督促及时完善制度机制,扎牢制度“笼子”。比如,2018年8月,省纪委监委对省委环保督察组到州市开展工作接受超标准接待进行严肃问责追责,发现存在公务接待餐标制度规定边界不清及公务接待交纳伙食费、车辆使用费制度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根据纪检监察建议,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积极修改完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二是推动作风建设。针对问责工作发现的行业系统内具有代表性、普遍性问题,及时以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作风整顿。比如,2019年1月,省纪委监委在查办省医疗卫生系统相关问责案件时,针对药品采购中存在收受回扣等医疗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监察建议书,建议省政府牵头对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一次清查整治,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破解行业“潜规则”。三是督促监督管理。针对问责工作中发现的行业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及时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直击问题根源,提出纠正措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加强监管。例如,2018年8月,云南省纪委监委对4个州市的7个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进行严肃问责,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搬迁政策、搬迁计划多次调整更改,基层在执行、整改中难度较大等问题,向省发展改革委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查找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指挥体系不健全、协调机制不够顺畅等问题,健全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机制。四是开展以案促教。针对问责工作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找准风险点,及时“打预防针”,防微杜渐。例如,2019年5月,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纪委对邦丙乡违规公务接待严肃问责的同时,向乡党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在全乡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案件背后的原因,让警示作用辐射全乡党员干部。

          加强跟踪问效,确保纪检监察建议书“落地有声”。纪检监察建议书发出后,加强跟踪监督,防止“一发了之”,整改打折扣。一是建立纪检监察建议问题整改台账。按照“谁建议谁跟踪”原则,建立专门台账,列出整改要求、具体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实行销账管理。二是实行全程跟踪督办。督促相关单位明确整改任务、时限要求、责任人员,积极跟踪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比如,曲靖市沾益区纪委监委明确专人负责,通过电话提醒、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办。三是建立整改通报制度。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对不按时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时通报,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四是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不定期对纪检监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责任“挂空挡”、整改“走过场”、落实“打折扣”的严肃追责问责,维护纪检监察建议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云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晏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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